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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
发布日期: 2005-03-23  

       今后,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并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参展。 

    3月16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刚出台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据了解,该《办法》限制了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 
,同时加强了对展览活动的市场监管。 

    焦扬介绍,展览业是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兴都市型产业。上海的展览业有着良好的经济、文化基础和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十几年来发展十分迅速。 

    资料显示,上海会展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性或国际性会展数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递增。1990年,上海每年举办的展览会只有40个,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到了2000年,上海市会展猛增至270个,会展直接成交额超过450亿元。而2003年,上海会展业更呈现蓬勃生机,交易额达550亿元,会展直接收入达18亿元,占全国总量的45%,跃居全国会展城市之首。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申办成功,更使上海的会展业吸引了全球的眼光。 

    不过,当前上海展会产业还存在着缺乏统一管理协调体制、对办展主体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展览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阻碍了展览业的进一步发展。据介绍,因为管理不善,国际展到处开花,展览“撞车”问题也很严重,曾出现短时期内出现3个汽车展的情况。为此,为了促进上海市展览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上海制定了《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焦扬介绍,办法明确限制了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鉴于举办展览主要是盈利性行为,政府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逐渐从该市场行为中退出,让市场主题成为展览业竞争、发展的主角。 

    限制政府办展的同时,《办法》也加强了对展览活动的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市展览业市场秩序的监管,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另外,为了避免展览“撞车”,《办法》还设立了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为了增强展览信息的透明度,《办法》要求,上海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其他展览项目审批部门制定《年度国际展览名录》,并及时在中国上海网站上予以发布。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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